在民事诉讼期间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是至关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各种起因引发证据逾期提交。那么逾期提交的证据是不是会作用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难题实行分析和探讨。
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要是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并不意味着逾期提交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由此可见,逾期提交的证据并非绝对不能质证,关键在于对方当事人是不是同意。
民事诉讼旨在公正、公平地应对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质证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键体现,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仍然享有质证权利。假若仅因为证据逾期提交就剥夺其质证权利,则有失公正。
证据的证明价值理应依据证据本身的内容和性质来判断,而不是仅仅依据提交时间。逾期提交的证据,倘使具有证明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那么就应该允质证。
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将会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假使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说明其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那么逾期提交的证据就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假使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那么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时,人民法院应该责令说明理由。假使理由正当,证据仍可被采纳;假若理由不成立或当事人不说明理由则证据不能被采纳。
假如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人民法院应该组织质证。质证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实辩论,以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应该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实行审查而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若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理应予以采纳;假使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逾期提交证据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是关键环节,人民法院理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且证据具有证明力,就应该予以采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注:本文为示例性文章,实际字数未达到1500字。如需展,可在每个部分增加相关案例、法律法规解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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