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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十一"国庆旅行团跨10月1日,不得进购物店
时间:2013-09-18 09:07 来源:未知 作者:大连海岛旅游网 点击:

2013"十一"国庆旅行团跨10月1日,不得进购物店

  中秋节即将到来,国庆节紧随其后,而《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市民张女士日前致电市旅游质监所,称本月初报名参加9月底出发去韩国的旅行团,返程日期可能在10月1日之后,由于赴韩有购物需求,因此咨询旅游质监所,参加这个团是否履行《旅游法》?如果按照《旅游法》履行是不是就无法在境外购物了? 
  旅行团跨10月1日,不得进购物店
  对此,大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向有出游计划的市民作出解答。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因此,张女士所选择的此款旅游产品在行程安排、合同履行等方面均需要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以,关于张女士此次赴韩游有购物的需求,可以在行前就购物事宜与旅行社协商,提前安排好行程。游客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刷卡凭证,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
  出境自由行谨慎参加当地活动
  《旅游法》实施后,选择自由行的消费者势必越来越多,特别是出境自由行。通过旅行社代办签证,预订机票、酒店的游客应事先与旅行社签订关于相关服务的协议,约定如果被拒签或机票、酒店预订出现问题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具体补偿金额。
  市旅游质监所还特别提醒旅游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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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连海岛旅游网) 关键字: 大连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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