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旅游法》即将实施大连金州新区旅游业格局重新洗牌
酝酿30多年的《旅游法》)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对当前旅游市场“潜规则”刀刀见血的法规,既让游客看到了净化市场、规范经营的曙光,也让从业者算计着如何在洗牌中生存下来。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的景区、旅行社、导游等都怀着期待又忐忑的心情迎接着这部新法的到来,那么,来势汹汹的“明规则”将对新区旅游业各个环节都带来哪些影响呢?记者进行了采访。
景区:不会随意涨价、控制游客数量
现象:景区,是旅游主要的载体,但近年来,国内一些景区随意涨价,引发国人对“门票经济”的诟病,此外,一到旅游旺季及黄金周等特殊节点,景区内摩肩接踵,既降低了旅游舒适度,又存在踩踏等安全隐患。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对景区的旅游经营有详细的规定,其中与游客关系最紧密的,就是景区的票价及承载量。
法规: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解读:
记者从大连金州新区各大景区了解到,新区的景区价格均是按照发改委、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求定价,各景区门票价格近年来非常稳定,基本没有调过价,即使个别景区微调,也都是提前公布并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市民代表参加,对门票套票组合也都是为了方便游客,符合《旅游法》的要求。
“景区不会毫无目标的涨价,”
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副总经理张帆告诉记者,景区涨价主要是因为运营成本水涨船高,还要根据市场涨,门票价格对游客影响非常大,如果涨价了卖不动,那么损失的还是景区,因此他们多年来对景区调价都非常慎重。另外,对于景区游客承载量的问题,张帆告诉记者,大连
金石滩旅游集团下属的景区,有的是自然景区,有的是人文场馆,根据景区不同特点,他们合理控制客流量,在游客多的时侯会提醒游客已经饱和,在《旅游法》实施之后,关于游客承载量及流量控制等会更明确和更加规范。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现象:近年来,少数旅行社因“零、负团费”低价接团补贴团费或为了私利获取回扣,在旅游过程中擅自给游客增加购物点,甚至采用欺骗、胁迫的手段迫使游客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引起游客强烈的反感而投诉,这也是近几年来旅游投诉集中的热点问题。
法规: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如果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新法规从长远来看,对于游客和旅行社都是利好作用,尤其是能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的体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区旅游业的发展。”大连新时代旅行社开发区营业部负责人杨群告诉记者,以前旅行社普遍通过购物和自费项目分摊成本,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能“硬性”推荐购物和自费项目,这一部分只能“拿到桌面上”,才能做到合法经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对禁止通过购物牟利、不得低于成本揽客等规定,让“购物提成”、“人头份儿”等潜规则分摊的成本走向明处,让游客的消费权益更有保障。
当然,业内人士也表达了对《旅游法》实施初期市场格局变化的担心。有人认为,业内大型企业一定会在产品合同价格方面调整,但是一些小公司可能维持原价争夺市场,造成消费者流向低价产品。不过,尽管如此,《旅游法》的实施在消费导向方面仍有重要作用,“以前,只要把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就会失去市场,那个时候合理价格是‘非主流’恶意的低价是‘主流’;《旅游法》实施以后,随着游客消费经验增加,会更多理性选择价格合理的产品”。有业内人士如是说。
导游:薪酬及社会保险将更可靠
现象:导游是游客外出游玩的重要向导。然而,近年来,导游强拉游客进购物店、导游将游客扔道边、导游临时更改行程、导游与游客发生争执等等屡见报端。导游服务不到位直接影响了游客旅游的心情,更影响了旅游城市的旅游形象。目前,各地都存在导游队伍混乱的情况,专职导游的数量非常少,有的旅行社从成立之日起就不设专职导游,仅靠临时聘用的兼职导游维系日常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兼职导游一人给多家旅行社做兼职,赚的只是每一个旅游团队的钱,属于“一锤子买卖”,不会在乎旅行社的品牌形象,导致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多,但游客事后维权难找到人。
法规: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读:
一位旅游业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导游”成“导购”成为业内比较突出的问题。兼职导游主要收入是靠安排购物、增加自费项目获得的回扣,旅行社不仅不向导游支付带团服务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求导游按游客人数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获得带团的机会,有的旅行社甚至要求导游垫付游客住宿等接待费用。也就是说,团队游客购物越多,导游赚到的钱就越多。这笔费用扣除了给旅行社的费用就是兼职导游带团的收入。因此,兼职导游的出现,客观上助长了社会导游索要回扣、强迫游客购物以获取基本收入的乱不良现象。
新法实施后,导游有了薪酬,接团队时自身的收益有了保障,那么也就会更好的为游客服务。采访中,新区一些旅行社的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实施后,他们将对专职导游采取“工资+奖金”的薪酬模式,而且按照服务质量把导游分为不同的星级,奖金的数额也就不同。对于兼职导游,也会按照规定将导游服务费用写进合同,确保导游的利益。此外还会对导游进行定期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导游素质提高,收益有保障,对游客的服务品质量就会提升,对旅行社的形象、旅游整个城市的形象都有很大的好处。(记者 刘丽娟 通讯员 王运强)
首部《旅游法》即将实施大连金州新区旅游业格局重新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