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宅基地实施长海渔家旅游品质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发布
大连长海之窗
日前,为了贯彻落实《长海渔家品质提升支持措施》(长委办发[2017]16 号)精神,服务指导各镇政府和旅游业户利用宅基地实施渔家旅游品质提升建设项目,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利用宅基地实施长海渔家旅游品质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长国土规建发[2018]20号),对利用宅基地实施渔家旅游品质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了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为先、科学发展原则:按照《长海渔家品质提升支持措施》有关规定,重点支持在经县政府批准的渔家旅游示范区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提升改造项目,其他区域利用宅基地改造渔家旅店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和把握在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偏远村屯、影响总体规划发展的零散审批项目。
二是坚持一户一宅、身份审定原则:对申请利用宅基地改扩建项目严格审核确认申请人身份,原则上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和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 200 平方米(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采取租赁、挂牌等其他方式。
三是坚持严格程序、规范审批原则:各镇政府按照审批流程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执行村民自治程序,发挥规划引领和指导作用,突出项目特色。同时,各镇政府要做到建前放线、建中验线、建后验收等环节,确保按规划建设,建房户在住房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是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宅基地建设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具体流程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向本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各镇政府组织现场放线、验线、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一)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村民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据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初审,报县规划部门核查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县土地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四)村民在取得土地批准文件后,向县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为了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性,建筑结构二层(含 2层)以下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结构2 层的,需要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和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由各镇政府负责报建备案和指导监督;建筑结构 2 层以上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六)村民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到各镇不动产登记窗口(
大长山岛镇直接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办理批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规划许可
1.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村民书面申请;
(2)村民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供镇政府盖章且能反映土地类别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意见;
(4)镇政府初审意见;
(5)经县政府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套、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6 套(镇政府、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
2.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书;
(3)申请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套;
(4)村民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供镇政府盖章且能反映土地类别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5)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意见;
(6)镇政府初审意见;
(7)规划红线图。
3.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书;
(3)申请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套;
(4)经县政府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套、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6 套(镇政府、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
(5)土地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边坡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内或周围不存在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建筑边坡时,不需要提供此项);
(7)环评意见;
(8)镇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宅基地土地批准审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镇政府用地审核意见(包括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履行程序情况、镇政府具体意见等);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意见和公示材料;
4.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
5.利用原有宅基地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和土地证;
6.区域位置图、规划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总体规划图;
7.属于置换宅基地建新交旧的,提交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归还旧宅基地合同书。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与有建筑资质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书;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完整施工档案资料;
4.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2 层以上建筑需提供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材料;
⒎其他必要材料。
四、其他
以上审批流程具体由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管理科 89882712;
国土资源管理科 89886350;
建设工程管理科 89882825;
工程质量监督站 8988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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