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2月份实施
新《大连新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拒绝载客或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的,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对于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服务。
《大连新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重点1:拒载 三次拒载将被吊销牌照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大连新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重点2:维权 不给发票乘客可拒付费
下列情形之一可拒绝付费: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计价器失灵;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发票;租乘的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
《大连新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重点3:黑车 罚款额度最高提到3万元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或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的车辆投入营运,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大连新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2月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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