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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昨日公布
时间:2011-08-14 09:18 来源:未知 作者:大连海岛旅游网 点击: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昨日公布

    修订后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昨日公布,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中,除了条数由44条减至30条、对违法者的处罚金额全面提高外,其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和内容有所扩大和增加。
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被单独“立项”
    按照即将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4项活动受到禁止。它们包括: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其中,“刻画、涂污”和“乱扔垃圾”,首次被单独“立项”,并规定罚则。“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景区开荒、修坟,罚金是从前的20倍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石取土、毁林开荒、建墓立碑等破坏山体地貌等属于被禁止行为。违反这一条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处以罚款;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则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比较起来,对违法个人的罚金是从前的20倍。
砍伐景区林木按株数3倍补植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植树绿化和封山育林,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和动物生长栖息环境。法律规定不得砍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报林权主管部门审批。
    近年来,砍伐景区林木的事件时有发生。新条例规定,没有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砍伐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林木株数的三倍补植,并按照砍伐林木补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场地、绿化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经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区管理部门不能有的7种行为
    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允许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按照新条例,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以上7种行为之一的,将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者,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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