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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黑名单又新改版 为何又会增加?
时间:2018-06-18 14:51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羽侬 点击:
旅游黑名单又新改版 为何又会增加?
        时隔一年推出新版旅游“黑名单”的目的是什么?它代表着旅游中哪些严重性缺陷问题?两个版本的旅游“黑名单”的差异又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来看看业界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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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从游客拓展到从业者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去年4月颁布实施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截至目前已经对18名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已经发挥了典型事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此时发布的新版《暂行办法》是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旧版《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对其进行的修订,是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细化。”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在对比新旧版本的《暂行办法》后发现,新版本在适用范围、行为内容、记录程序、信息保存期限等多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其中,变化最大,也最引起业界关注的当属“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针对游客扩展到了旅游从业人员。
 
        据了解,修订后的《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游客和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除了游客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内容有所增加,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据介绍,正因如此,《暂行办法》名称才调整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在完善记录程序方面,新加入了“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需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志愿者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最后,对规范信息保存期限进行了调整,将期限从“1年至2年”,提升为“1年至5年”。《暂行办法》依据情节进行了细分,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信息记录保存依旧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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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经过1年时间的行业检验,选在此时发布新版“黑名单”,并升级关键内容,业界普遍认为很及时,且必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该《暂行办法》不断进行调整、完善,是符合创新工作开展的规律的。”在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监李广看来,针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记录,对不文明旅游的个人进行惩戒,没有先例可循,是一项具有创新性质的工作,只能逐步实践、逐步完善。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川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契合了国家旅游局5月初在全国9个省市旅游委(局)启动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精神,对旅游市场来说,是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对理顺市场秩序具有一种积极、正面的意义。
 
        而对于多处内容的细化,李广表示,新发布的《暂行办法》将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针对游客,扩展到了旅游从业人员,非常有针对性,“旅游从业人员的言行举止对旅游者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规范旅游从业者的行为将有助于提升旅游者的整体文明素养。”在他看来,如果旅游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强迫交易,甚至在旅游活动中引导、放纵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那么旅游者就不可能有文明旅游的环境。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王衍用也认为,“我们不能只是要求游客文明,更需要服务者文明,而且服务者要给旅游者的文明作出表率。”这次的“范围扩大”等同于补充了原来《暂行办法》的欠缺,让游客与从业者都站在同一个平台上。
 
         河南省旅游局旅游促进处处长张毅兵表示,“设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很有必要,但成员的范围应该相对扩大。”他建议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该面向社会聘请一批文明旅游义务监督员,设立“不文明旅游行为网络曝光台”。把开展“文明旅游”与各地开展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文明经营者和旅游者所在单位,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
 
        李川表示,“旅游法的第一百零八条就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从某种意义上说,内容“补充”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他认为,这个新的“黑名单”比去年的更细化了,也更朝着旅游法的落实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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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 惩戒为辅
 
        自去年《暂行办法》公布开始,业界就有这样一种声音,从制度设计上说,旅游“黑名单”的确增加了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对于规范游客行为有积极意义。不过,旅游“黑名单”制度打击范围极为有限,惩戒力度也不够,“没有牙齿”,因此,现阶段靠旅游“黑名单”制度根本无法提升全国旅游文明水准,起不到对不文明游客的震慑作用。
 
        对此,李广认为,针对文明旅游这种道德层面的判断和评价,并不适合以“硬法”来进行强制的监管和惩罚。国家旅游局通过发布不具有实质惩罚性质的《暂行办法》,发布推荐性行业标准等方式来推动文明旅游,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以“软法”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在社会转型、创新变革时期,这种软硬结合的管理和监管方式的可能比单纯提倡文明旅游这一具体的事例更有价值和意义。
 
        李川也认为,即使上了“黑名单”的人,企业也没有义务或者权利拒绝为他提供服务,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要求。“我觉得,作为这样一个评价体系,要对个人或者企业有约束力的想法过于功利,是不对的。因为中西方建立这种信息的初衷并不是要他的生活受限制,或剥夺他的公民权利,只是让他通过一些负面的记录,对他进行社会评价,让外界有一个是非曲直的判断,也让他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代价,以此来教育本人与社会。”
 
        王衍用建议,“旅游局的管理权限不要随意扩大,要恪守在边界之内,否则我们就成了社会管理组织了,管理的任务太重和成本太高,也会与方方面面发生冲突。”
 
        据了解,旅游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将该不文明记录与个人的征信系统挂钩,并协调交通部门、旅游企业、金融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部门针对列入不文明记录的个人予以相应的惩戒。
 
        有着丰富出境游带团经验的年轻领队嘉楠告诉记者,社会监督和纠正肯定是必要的,但也不要矫枉过正。“因为一次行为,无限扩大到整个人的社会行为都受限,而且几年内都有影响似乎也是不公平的。”她建议,“对大众来说,更需要政府加大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引导,让游客与从业者都更注意到自己的行为规范,始终应该预防为主,惩戒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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